1月1日起内蒙古执行国家年药品

文章来源:药物中毒   发布时间:2022-7-25 16:41:32   点击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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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

自治区医疗保障局
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联合下发《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年)的通知》

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

  《通知》明确指出执行范围:国家《年药品目录》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,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。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,按乙类药品管理。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。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,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。自治区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,已纳入国家《年药品目录》的,按国家《年药品目录》规定执行;未纳入目录的,年12月底前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。按照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)相关要求,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蒙药品种、国家《年药品目录》外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、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医院制剂,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内蒙古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,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,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。国家《年药品目录》中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饮片不纳入内蒙古基金支付范围。医院制剂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《年药品目录》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,国家谈判药品在年1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,确保药品供应。自治区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制定药品标准数据库,各统筹地区在年12月底之前,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对照工作,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。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《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“双通道”管理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按照分类管理原则,落实谈判药品门诊、药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,统筹做好“双通道”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、门诊特殊慢性病、门诊特殊用药、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,切实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。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国家《年药品目录》管理规定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、临床技术操作规范、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,完善智能监控系统,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《年药品目录》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。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,加强使用管理,对费用高、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,确保基金安全。国家《年药品目录》自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。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,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。

来源:呼和浩特日报

编辑:包小婷

校对:吴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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